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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国际比较[来 源] [发布者] [发表时间] 从税收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激励政策、园区及高新技术政策、机构设置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比较,可以看出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日本、加拿大、韩国、中国等世界典型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有许多不同点。总体上看,典型国家和地区政府都制定了鼓励、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如在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服务、帮助和管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短、中、长期计划;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扶持、政府采购等,为中小企业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目标 欧美(主要指美、英、法)国家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目标主要是侧重于防止技术垄断,为中小企业创新创造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环境,如美国、德国实施的《反垄断法》、《反卡特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而日本在其工业化过程中的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则侧重于引进世界最新技术、引导并促进本国产业技术结构的调整,日本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政策也经历了从保护生存政策向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完成现代化转变的演变过程,其中《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就是这两个阶段的标志性政策。 政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措施 各国政府或地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涉及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法律环境营造、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中小企业经济政策等方面。 健全立法,建立法律保障体系,营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 典型国家或地区大多通过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来体现和规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法律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促进创新的专项法律法规。 美国是中小企业立法较健全的国家,《美国小企业法》奠定了小企业的政策基础,它确定了国家对小企业扶持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制定了小企业从事和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国家计划和项目,并授权成立小企业管理局来实施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德、意、英、韩等国也有类似的立法,并在其中明确了中小企业创新的相关法律规范。我国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该法对涉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内的有关中小企业的发展内容均做出了法律规范。 强化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行政管理体系 各国和地区政府一般都成立专司中小企业发展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并从上到下形成网络,主要是执行法律政策,协调政府部门及其与中小企业的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美国在参众两院都设立了小企业委员会,联邦政府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十大城市设有地区分局,分局下面有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机构。日本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央政府对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隶属于通商产业省,地方政府还设立中小企业课,形成了以中央为主导、地方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组织系统。中国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是我国主司中小企业事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各地设有中小企业局,已确立了国家层面及各地区中小企业的归口管理组织体系。 加强政府计划指导,制定专项创新计划,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创新 政府以法律为依据,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国家专项计划,对中小企业的持续创新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和指导性。发达国家从创新方向、技术转移、信贷担保到财税倾斜等方面都有一系列的指导性计划。 美国为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1983年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实施了《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BIR)。英国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了“小企业借贷担保计划”。欧盟1994-1998年的“第四个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计划”,意在加强欧洲工业界,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战略技术和高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基础。目前我国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则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经济政策比较 经济政策扶持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援助等,发达国家扶持力度较大,发展中国家相对较小。 以税收优惠政策为突出特点的经济政策 税收优惠是政府普遍采取的经济扶持政策之一,税收优惠主要是所得税优惠。美、意、日、加、韩等国的优惠政策较突出。我国的税收优惠是针对所有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所得税抵免、所得税减免、降低所得税税率等。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和委托开发项目的研究费用可部分抵免所得税;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达到一定数额可部分抵免所得税;研发投资大于一定数额,其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可按一定比例高于实际研发投入;利润用于研究投资或创新投资的可免部分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劳务购买依雇员多寡按比例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捐赠可在税前扣除。年利润低于规定数额的小企业可免、减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可减免所得税。对资本金小于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可采用降低或分档适用所得税税率;对雇员人数及利润额少于规定数量的中小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降低资本利得(投资收益)税税率,等等。 营业税:对中小企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与海外的技术交易可部分扣税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此外,还有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政策。 以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手段为突出特点的经济政策 通过财政预算、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手段,完成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援助,是一种重要国际通行方法。这在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均较突出。 以立法形式做出财政预算及计划:如《美国小企业发展法》规定,每年研究和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每年必须拨出1.15%的研究发展经费支持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活动。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为投资和创新提供经济资助》规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时可获得政府补贴。日本《新事业创出促进法》规定,中央政府每年制定向中小企业经营者支付研究开发委托费和补助金的预算,对研发成果产业化给予特定拨款补助。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央财政预算中增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用途之一是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财政补贴:1994年起,美国每年2亿美元用于支持小企业完成技术开发,并为其提供出口信贷。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实行企业创新能力资助,对专利申报实行补贴政策。日本政府建立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新产品开发资金援助。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政府采购:美国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23%必须给中小企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以金融政策为突出特点的经济政策比较 国家金融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创新,通常采用提供低息贷款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形式。德、意、英、日等国政府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的政策都较有特色。 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和德国信贷银行于1992年启动了总额20亿马克的对中小企业的技术革新贷款资助计划,以低息贷款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建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1998年,英国政府制定“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开发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其80%可由政府担保。日本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由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对各地信用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政府承担信用保证的风险。我国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了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其他项目的贷款试点工作。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激励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在人才激励和人才吸引政策方面各国都有一些特殊的做法。一般而言,放宽移民政策,吸引高新技术人才来本国工作,提高研发人员待遇,是美国、加拿大、德国、中国的常用做法。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园区政策 设立高新技术园区、企业孵化器和工业园区,对入园企业在土地租赁、厂房、研发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知识产权、税收上采取优惠、扶持政策,提供配套服务,成为各国集中发展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通常做法。 美国硅谷政策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提供包括技术基础设施在内的完善的基础设施。政府实施《股票期权促进法》,企业普遍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通过政府采购,鼓励园区企业创新。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出资建立了几十个科技成果推广中心,鼓励官产学合作开发。政府通过税收调控,为创业者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意大利的园区建设是“簇群”式的工业园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的外部环境和较完善的创新服务网络及人才培训。我国高新区对区内企业在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均有优惠政策,在资金扶持政策方面有孵化器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创新配套资金、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跟进引导资金,以及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支持资金等,并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同类产品。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兴办的工业园区也对中小企业创新发挥着促进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及主要模式 与泛指的企业技术创新相比,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突出特点是: 第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广泛性。技术创新不仅覆盖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而且遍及中小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 第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更具活力与效率。相对简易的决策程序和轻量化的企业结构,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十分活跃,并且更具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更高的开放度。中小企业内部创新要素的相对缺失,迫使中小企业在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配置创新要素资源,更强的对外依赖性导致更强的开放性。 现阶段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采用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模式,而采用研发创新模式的主要是落户于高新区内、有国家配套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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